【推荐】企业和外包公司互相“甩锅”,仲裁认定的65万工伤赔偿该谁买单?-基金公司外包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外包”员工在作业中受伤后,经过劳动总裁认定,应赔偿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65万元。但事后,用工方和“外包公司”都认为这笔钱应该由对方支付,用人单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月1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明确:企业为通过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违反法律规定,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是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此前,张先生在工作中晕倒,后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介绍,当时,张先生以电缆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调解书:电缆公司按仲裁调解书向张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50000元。
仲裁结果出来后,电缆公司履行了这笔钱,但矛盾也因此产生。“我们已经通过人力公司给他购买了工伤保险。”电缆公司表示,他们委托了当地一家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异地缴纳了工伤保险,保险和代理费用共计每人每月80元。其中约定,由人力公司负责办理保险理赔的手续,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没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在工伤理赔范围内的费用由人力公司全额承担。
而张先生也是通过这家人力公司参加的工伤保险。因此,在诉讼时,电缆公司认为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由人力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虽然用人单位委托我们异地缴纳了社保,但是这不能免除他作为用工主体的参保义务,所以这笔钱就该他们给,无权向我们追偿。”对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人力公司并不认可。
“首先,社会保险基金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王雷介绍,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方代缴机构不具备缴纳社保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虽然企业和外包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委托人力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本案的用工主体为电缆公司。
“电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介绍,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编辑: 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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