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意见:重大不利情况须报告-北京科隆担保公司
资料图:中国内地企业收购并投资的巴拿马科隆集装箱港口(PCCP)项目施工现场。
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外资司今日发布公告,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征求意见稿指出,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投资主体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指出,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在线平台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核准、备案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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