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杨

2015年7月,某银行将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并由B公司以其名下厂房做了抵押,到期后B公司未能及时还款。A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B公司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责任,A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B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进行了司法拍卖,并已成交。在过户期间,税务部门向法院出具了过户过程中需要B公司承担的税务明细及前期欠税、滞纳金明细,请求法院对B公司的前期欠税及滞纳金予以征缴,并主张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税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由此可见,税收享有优先权“于法有据”。还需明确的是本案中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滞纳金可享有优先权。因为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依法承担滞纳金,且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滞纳金不能享有优先权。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后,税收债权排在第二顺序予以清偿,且未规定包含欠税滞纳金。同时最高法院批复表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欠缴的税款若在设定抵押、质押、留置之前产生则享有优先权,并未规定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亦享有优先权,且《欠税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将滞纳金排除于税款之外,应为单独债权。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予以登记和公示并应当积极催缴,若直接赋予滞纳金优先权,则在纳税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情况下,将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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