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周小艳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车辆保险纠纷案。

车辆全损保险拒赔

林女士(化名)在二手车行购买一辆车,后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2020年10月份公司职员黄先生(化名)驾驶林女士车辆时,在高速路上听到车底盘碰撞到物体的声响后踩油门无法提速,接着车头开始冒烟,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底盘一直冒烟后开始起火,便立即报警。后消防赶到出具了《证明》和交警也出具了《报警证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林女士协商对车辆推定全损,定损41万元。但是2021年3月份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车辆属于自燃且未购买自燃险拒赔。

推翻免责成功获赔

在本案中,只有驾驶员黄先生在报警时称车辆是因底盘碰撞而发生火灾,但保险公司出具《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以及《推定全损定损协议书》中写明车辆为“自燃”,针对以上案件难点,经办律师指出《推定全损定损协议书》无林女士签名确认,《痕迹鉴定意见书》为保险公司单方制作,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提出对方无法出示相关证据或相关部门无法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推定归于免责范围。同时经办律师提出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林女士承保时应当承担向林女士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作出任何说明,该条款对林女士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41万元,并在二审中驳回对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结语

车辆在发生损坏时,车主们会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却容易因为车辆损坏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与保险公司产生矛盾。本案中,保险公司就以车辆属于自燃拒绝赔偿,通过经办律师专业的素养最终帮林女士及时维护了相关权益得到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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