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经济的逐步发展,私家车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而

“开门杀”

的情况更是不少见,

“开门杀”就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

如果这时有电动车或自行车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一下反应不及时撞到车门上。突然打开的车门让过路人猝不及防,加上车门硬度又比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就容易造成较大伤害。

如果发生上述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乘客的责任相对来说可能会更大一点。

但是事故发生时车辆和乘客作为一个整体,乘客的侵权责任是否可以要求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赔偿?

本期通赔平台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指导案例,帮助大家解析。

01案件概览

险种:汽车保险

出险原因:交通事故

争议焦点:交强险及三者险赔付问题

02案件详情

2018年2月,W先生乘坐Q先生驾驶的小型汽车回家,到目的地后,Q先生将车辆停在右侧路边。

W先生打开副驾驶座车门时,未观察到后方行驶车辆,导致后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C先生避让不及,致使C先生所驾车辆左侧与打开的副驾驶座车门发生碰撞,造成C先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

W先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员Q先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C先生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C先生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W先生和Q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

03法院观点

1、虽然交警部门认定W先生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交通事故是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2、本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属于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只要出现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3、本案事故虽然是由于W先生打开副驾驶的车门造成的,但该车门属于小型轿车的一部分, 仍应认定为该车属于事故车辆,W先生的责任仍应认定属于该保险车辆的责任。而事故发生时Q先生靠边停车,属于临时停车,也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的车辆。

即本案事故是在使用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上述保险条款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当对此二人承担的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W先生和Q先生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的商业险限额是5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因此,W先生和Q先生无须再赔偿。

04小灵通思考

该案件属于

民事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转化的问题,

在实际事故发生后,很多律师甚至法院都容易将这两点责任混淆,导致赔偿责任判定有误。

如有任何和理赔相关的疑问和需求,欢迎联系通赔平台,我们一定会给予您最专业的帮助,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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